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波蘭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有關波蘭輸華野生水產品的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波蘭野生水產品進口:
一、衛生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波蘭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關于波蘭輸華野生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野生水產品,是指供人類食用的野生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物繁殖材料。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加工企業、獨立冷庫),應獲波蘭共和國農業和農村發展部(以下稱波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和波蘭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向中國出口野生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波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進口產品要求
波方應確保輸華野生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波蘭或國際水域合法捕撈,由公海漁業檢查員(MSFI)監督執行情況;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發生以下所列問題:
1.波方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與《議定書》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野生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波方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野生水產品;
3.波方已輸華或擬輸華野生水產品嚴重違反中國和波蘭法律法規和《議定書》規定;
4.生產加工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如員工感染重大傳染病,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野生水產品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5.捕撈海域受到污染物影響,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野生水產品。
(三)未直接或間接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未發現中國和波蘭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四)所有輸華野生水產品經主管當局檢疫檢驗,是衛生的、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征,未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
(五)捕撈、生產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均應符合雙方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符合冷鏈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
五、證書要求
波蘭向中國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裝箱野生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波蘭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波方應在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從捕撈、生產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至少用中文、波蘭文和英文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和波蘭文為必選語言)。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波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給中方備案。如有變更,波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六、包裝和標識要求
波蘭輸華野生水產品應有外包裝和單獨的內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中波文標簽,內容包括: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批號、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須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野生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輸華野生水產品實施進口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將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措施。
特此公告。
特別聲明